110學年度第2學期「生活助學金」申請(限大學部)
一、系辦公室收件日期:
即日起至111/02/25(五),逾期不候,以利後續作業程序。
二、 申請資格:
(一) 具中華民國國籍及本校正式學籍者。
(二)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之學生
1.低收入戶
2.中低收入戶
3.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(須符合最近一年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、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 以下及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650萬以下)
4.若未申請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」但符合資格之學生(須符合最近一年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、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及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650萬以下)請提供【學生本人及父母】「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、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」及「戶籍謄本」。
(三)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六十分以上(含)。(新生則以入學成績排序,並由各單位審核)。
二、 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同學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,每月服務時數由用人單位自訂,惟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月不超過三十小時。
三、 經核准參加生活助學的學生,應由該單位予以考核,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各單位應取消該生資格並停發助學金:
(一) 服務或學習態度表現不佳者。
(二) 休學、退或畢業者。
(三) 因個人素取消申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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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打掃期間自111/3/28~10/16(不含暑假,共計18週,每平日須打掃至少一小時),打掃區域由系上分配安排。
有意願申請同學,請提出申請並上傳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。
請確認是否可配合工作內容再申請。
申請路徑:詳校務系統→學務資訊系統→生活助學金